单位将未领工资提存员工不能要求加倍清偿吗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535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用人单拖欠工资不发超过一定时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进行赔偿。那么单位将未领工资提存员工不能要求加倍清偿吗?


  一、单位将未领工资提存员工不能要求加倍清偿吗


  虽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也指出,“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但这只是针对劳动者能够按时领取,或者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没有按时支付而言。劳动者本人原因所造成,或用人单位已经采取提存等积极措施的,则不在其列。因为工资提存,是指由于劳动者的原因,使得用人单位无法向其交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将工资交给提存部门而使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行为。也就是说,提存的法律后果,将不论劳动者实际受领与否,都会产生工资支付关系终止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亦已明确:“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受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二、工资支付各种相关法律规定


  (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二)、关于加班加点工资支付问题


  1.《规 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 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 150%、 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 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柑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无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05 月0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三)、《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 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 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 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 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五)、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


  1.劳 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


  (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