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医保报销比例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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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医保报销比例为多少呢?大家是不是也想知道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长春社区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社区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1、到社区医院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

2、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

3、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二、社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1、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居民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

2、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居民支付10%,报销90%;

3、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居民只要支付5%;

4、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居民的60%。

长春社区医疗保险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长春社区医疗保险报销申请材料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长春社区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延伸阅读:长春医保最新规定

自8月1日起,长春将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取消接续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年龄限制

现状:根据现行政策,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必须满足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条件,而那些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中途因各种原因又中断了的人群,如果想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年龄限制就成了问题。

调整:我市决定取消接续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年龄限制。

详情:自8月1日起,对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因故中断缴费的人员,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进行接续的,取消年龄限制,可以选择建立个人账户方式或不建立个人账户方式,按照对应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接续医保关系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按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医疗保险费。

二.市属高校和民办大学参保学生被纳入门诊统筹享受范围

现状:我市中央直属和省属的高校生每月有60元的门诊医疗补助,而对于市属高校和各类民办高校,并没有这部分医疗补助,全市近十万名学生的门诊医疗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好解决。

调整:我市决定扩大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覆盖范围。

详情:将市属高校和各类民办大学(包括职业学校、大专、中专、技校等学校)参保学生纳入到门诊统筹享受范围,参保学生可自愿选择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或校医院持卡就医。

三.提高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补偿标准

现状1:门诊大病是为了解决常年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即针对一些特定的不需要住院且医疗费用较高的大病慢性病进行门诊治疗的制度。2001年我市首批将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精神病治疗等7种疾病纳入门诊大病范围,参保患者全年只需缴纳一次住院起付线,就可以在门诊享受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但种类还是少一些。

调整:适合门诊治疗的大病病种达到19种,在省、市和区级医院都开通了门诊大病。

现状2:目前,我市居民医保门诊大病补偿比例为:省级医院50%,市级医院60%,区级医院70%,与住院补偿比例比较,有很大差距,平均在10个百分点以上。

调整:为了进一步提高门诊大病补偿标准,这次将门诊大病补偿标准提高到与住院完全一致。

详情:① 即成年居民起付标准以上30000元以下,门诊大病补偿标准提高至省级医院55%,市级医院65%,区级医院70%;成年居民费用在30001元—60000元,补偿标准提高至省级医院60%,市级医院70%,区级医院75%;成年居民费用在60001元—160000元,补偿标准提高至省级医院65%,市级医院75%,区级医院80%。

② 学生儿童费用在101元—10000元,补偿标准提高至75%,10001元—50000元补偿标准提高至80%,50001元—200000元补偿标准提高至85%(不分医院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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