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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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十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咨询自己单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2、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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