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鸡西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为企业参保职工办理在职断档补费。
二、鸡西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的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申请办理补收业务
2、社保窗口核对中断情况,选择补缴属期并计算补缴金额
3、当年补费业务直接打印补收通知单,跨年补收业务提交后台审核后再打印
4、后台审核人员完成业务审核
5、税务征收部门进行收缴,社保经办机构完成记账管理
三、鸡西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并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村(居)协办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补缴表》上报至乡镇(街道)事务所。
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本规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社保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到账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后,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两联),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补缴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三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社保经办机构对恢复缴费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进行恢复,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