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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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延安市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法律依据是什么


  1、《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十三条:社保经办 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第三条第一点: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二条:本决定适用于按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延安市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办理的材料


  参保人员管理单位变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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