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如何界定?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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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在安徽宿州与江苏徐州边界的某村镇中心小学工作,参保地为安徽宿州,婚后定居于徐州市区。杨某认为自己属于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想以此身份办理在徐州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手续。

杨某与参保地医保中心多次沟通申请办理, 均遭拒绝,理由为他并不属于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 《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四类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其中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生活的人员,比如到北京这样的大城市,随子女居住,帮助带孩子的老年人。杨某目前在安徽省宿州市工作并参保,不属于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范围,如确需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应按照异地转诊人员申请备案。

(根据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人社部网站答网民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来信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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