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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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盘锦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3月24日、2019年3月24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二、盘锦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条件
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期限且单位不欠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利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具有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有关手续、文件;必须有中心规定比例以上的自有资金;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能超过50年,房龄一般要求在25年以内,原始购房档案齐全;能够办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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