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2017年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住房消费类提取和其他类提取两大类,具体提取条件如下: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一)首套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
1、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外地购房),须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2、职工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自住住房购房款的,可凭购房相关资料,每3年办理1次提取。
3、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
(二)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
组合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公积金贷款部分累计逾期期数在3期以内(不含),提取人未签订委托扣划还贷协议的,可每年提取1次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职工及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商业贷款本金。
(三)改善性住房提取
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
(四)租赁住房提取
职工及配偶在武汉市无自有住房的,正常连续缴存满3个月后,可每12个月提取一次支付房租。
(五)低收入职工住房类消费提取
未婚职工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含1900元),或已婚职工家庭月收入在3800元以下(含3800元)的,职工及配偶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满6个月后,可每12个月提取一次用于住房类消费,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个人账户内余额的一半。
(六)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
二、其他类提取
(一)销户类提取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职工因离休、退休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3、外地在汉从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因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者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6、个人账户集中托管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7、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8、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9、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家庭在本市自住住房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