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减轻新冠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纾缓企业困难,在前期开展22类困难行业所属各类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基础上,我市全域其他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启动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我市辖区内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原22类困难行业所属各类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仍执行原政策规定。
(二)认定标准。企业划型认定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申报时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规定划型,不需提供相关材料。
二、缓缴补缴期限
(一)缓缴期限。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
缓缴费款属期不往前追溯,已缴保费不退费。
(二)补缴期限
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费款最迟补缴月:2023年1月。
缓缴期满1个月之内补缴的免收滞纳金。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三、维护职工权益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四、缓缴经办流程
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我市中小微企业继续通过“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和“大连金保工程网上申报系统”(工伤保险)线上渠道申请缓缴。
特此通知。
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大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