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部分人抚恤金按老方案计发是怎么回事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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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部分人抚恤金按老方案计发是怎么回事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抚恤金,其中退休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40个月的基本退休费标准发放,事业编制退休人员按20个月的基本退休费标准发放。不过,自从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建立以来,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月数没有变化,但计发的基数发生大变化,也就是过渡期内退休“中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按老方案计发。


  2014年10月前退休的人员死亡后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2014年10月前退休的人员,又称为退休“老人”,他们领取的养老金是基本退休费,他们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退休时确定的基本退休费和2015年12月31日前按我国和省法规的历次增加的基本退休费之和,以及加上2016年1月后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这里面有一个细节要注意,那就是基本退休费不等于基本养老金,经查证,基本养老金等于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历年养老金调整之和,但抚恤金计发基数不包括退休补贴。


  举个例子,假设王某为2013年退休的公务员“老人”,2016年6月死亡,退休时基本退休费为1295元,退休补贴1820元,增加的退休费标准350元,2016年调资增加养老金162元。因此,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1295+350+162=1807元,其家属能到一次性抚恤金等于1807乘以40个月=72280元。


  10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死亡后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也就是常说的退休“中人”,因病非因工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发生大变化,也就是按“老方案待遇计发标准”计发,简单说抚恤金按老方案计发。


  其中,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退休费比例+增加的退休费)×历年工资增加率+退休后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举个例子说明,假设王某为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2018年10月退休,2019年11月死亡,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为1439元,退休费比例90%,增加退休费350元,2019年调待170元,2016年至2018年工资增长率为6%、4.5%、3%。因此,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1439×90%+350)×(1+6%)×(1+4.5%)×(1+3%)+170=2046.9元。如果王某是退休公务员,一次性抚恤金等于2046.9元乘以40个月=81876元;如果是退休事业编制,一次性抚恤金等于2046.9元乘以20个月=40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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