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哪些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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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伤害的;
(七)法律、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齐国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部队人员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的有关法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的有关法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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