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深圳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方法的计算规则!
深圳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方法的计算规则!
(注:本文内容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
本次计算规则的调整范围主要是针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有社保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照完善后的新方法重新核算后,如果比旧方法计算的养老金高的就会分5年补发。
如果重新核算后跟退休时旧方法计算的一样或者比之前的还低,那就维持之前的计算结果,所以并非所有退休人员都会收到补发的,而且每个人收到的补发金额也都不会一样,毕竟每个人的情况也不同。
当然了,养老保险法规的调整不仅仅是过渡性养老金,还有其他方面,需要了解更多资讯的朋友可以点击参阅我8月15日的文章:深圳退休金计算方法将调整!过渡性养老金重新计算!
下面是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新方法的计算规则,朋友们可以参阅:
1、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保的人员,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方法计算: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以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本人1998年6月以前的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平均值×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
1993年底前有实际缴费的参保人,其1993年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纳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相应的缴费指数按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执行。
其中,没有本人视同缴费指数且1993年底前最后的实际缴费经历属于省外的,按1993年转出地所在省与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没有本人视同缴费指数且1993年底前最后的实际缴费经历属于省内的,按1993年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与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
2、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方法计算: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3、设置5年的过渡期:为实现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按本方法法规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以下简称新方法)高于按原方法(原方法中涉及的计发基数为我市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计算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
第一年(2021年)发放30%,第二年(2022年)发放50%,第三年(2023年)发放70%,第四年(2024年)发放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发放100%;
比如,如果新方法核算后比原来的高100元,则第一年每月应比原来增加30元,第二年每月应增加50元,第三年每月应增加70元,第四年每月应增加90元,第五年及五年后就每月增加100元(增加对应的基数都是原来老方法核算的退休金)。
对按照新方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小于或等于原方法的,继续按原方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发放,2026年1月1日及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统一按新方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