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什么材料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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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 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申请生育保险资格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3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 4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85分以上的证明材料及自评评分标准表(具体见附件材料)。
- 以上书面材料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申请作为定点零售药店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 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 2零售药店及零售药店企业总部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 3零售药店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 4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85分以上的证明材料:
- 4.1药店购进(配送)、验收、销售等三个环节收费信息系统录入、查询数据情况的数码截图或照片至少6张;
- 4.2药店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 4.3执业药师的资格证、注册证、深圳市药品从业人员上岗证及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签名字样;
- 4.4药店现销售的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的目录清单和统计表;
- 4.5药店注册执业药师姓名、身份证号、深圳市社会保障号;
- 4.6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 5《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评分表》。
- 药店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的纸质材料需加盖药店总部公章,并提交电子版(PDF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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