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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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扬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二、扬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贷款条件
1、职工及所在单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信用良好,同意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审核标准:
①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中连续24个月的信用记录,在此期间存在任何一笔贷款或信用卡还款连续拖欠3期(含)或累计拖欠6期(含)的,都将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准贷记卡连续24个月内,出现1和2标志,未出现3的,原则上不属于不良信用记录范围内。
4、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一定余额;
5、未发生或已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
6、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房屋产权证作为抵押或者有价证券作为质押;如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由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
7、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且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间符合相关规定。其中:购买期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购买二手房的为产权证发放之日起半年内;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商品房为取得房屋产权证3年以内,二手房为取得房屋产权证1年以内,取得房产证时间,以房产管理部门发证的日期为准。
8、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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