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办事指南
一、办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办理资料
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的应提供: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的应提供: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
四、办理时间
11 工作日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北京东城区贡院西街9号一层;西城管理部:西城区右安门内半步桥街48号金泰开阳大厦一层;朝阳管理部: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楼109号金海商富中心写字楼;海淀管理部: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1002室(一层);中关村管理部: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中电信息大厦西门二层;丰台管理部: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北京市政路桥大厦主楼三层;方庄管理部: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18楼一层大厅;石景山管理部: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北京万商大厦四层;门头沟管理部:门北京市头沟绿岛家园36号楼1层03-4(绿岛水岸底商);房山管理部: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9号楼;通州管理部:通州区吉祥园20号楼北侧;顺义管理部: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南楼3层公积金窗口;昌平管理部:昌平府学路15号(昌平东关图书馆对面);大兴管理部: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三段 132 号;怀柔管理部:怀柔区富乐大街26号院11号楼2层;平谷管理部: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
七、相关政策规定
关于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的通知
管理部及受托银行网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开户、缴存、提取、转移、变更、查询等业务过程中,只需对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影像采集,作为电子档案留存,不留存业务办理材料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