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受理条件有哪些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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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桂林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受理条件有哪些
失业保险处于停保状态且未全部领取失业金。
二、桂林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办理法律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节选)
第五章第四节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失业保险条例》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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