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来工能不能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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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出台,非广东户籍劳动者失业后,如果离开广东,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外来工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了

标准按失业前月均缴费工资的40%乘以缴费年限计发

外来工失业回家后,不用再跑到广东按月领取失业保险了!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近日出台。按该规定,非广东户籍劳动者失业后,如果离开广东,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用因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多次往返。

广东是外来务工大省,非广东户籍劳动者流动频繁。由于社保全国没有联网,参保的失业者离开广东后,失业保险无法转移到外地,以前只能到广东原来的参保地领取失业保险金,有时需要多次往返,十分不方便。

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改之前的规定,对户籍非广东的劳动者,假如失业后不愿意在原来的参保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不愿意在省内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手续的,可以向参保地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近日省政府制定出具体标准:符合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人,按照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确定待遇水平,缴费满一年的,标准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乘以缴费年限计发;不满一年的缴费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失业人员之前领取过失业保险但没有领完的,剩余未领取月数乘以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5%计发。

失业前缴费工资记录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据了解,失业保险实行兜底:按照以上计算方式,假如计算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高于月最低工资标准80%乘以24之积的,按最低工资标准80%乘以24之积计发。

按照规定,假如一个外来工在广州工作了6年,每年都买了失业保险,最近失业了,他想回湖南老家发展。按照之前的规定,他只能回到广东领取失业保险金,但现在,他可以在离开广东时,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享受社保基金对他的扶持。

假如他失业之前1年内平均缴费工资是5000元,不管他之前缴费工资是多少,以失业前一年内缴费工资计算。小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5000×40%×6=1.2万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现就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支付对象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对象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即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其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二、关于计发标准

(一)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每满一年,可领取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40%乘以缴费年限计发;不满一年的缴费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前次失业有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该部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照尚未领取期限的月数乘以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5%之积计发;失业前缴费工资记录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二)按照本条第(一)款计算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低于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高于月最低工资标准80%乘以24之积的,按最低工资标准80%乘以24之积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当月,年龄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不满24个月的(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其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超过申领当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月数(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乘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之积。

(四)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为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关于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对象同时存在《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本通知的“缴费时间”按照以下办法计算:

(一)在2022年7月1日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不满12个月的,2022年7月1日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与2022年7月1日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二)在2022年7月1日前的连续缴费时间满12个月的,其中的12个月缴费时间与2022年7月1日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2022年7月1日前连续缴费时间超出12个月的部分,不作为计算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每满一个月按照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的标准另外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其他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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