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吃透成都公积金政策(2023年最新整理)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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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今天小社宝来给各位分享关于如何吃透成都公积金政策的相关内容,如果能正好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 2、成都公积金贷款办理费用和政策规定是如何的
  • 3、成都发布新《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重点关注7方面
  • 4、成都公积金政策,有哪些政策!
  • 5、成都公积金贷款条件及额度
  • 6、成都公积金办理转移的条件和政策要求是什么?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法律分析】:1、首先职工需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购房提取公积金需要准备哪些资料。然后申请人准备好已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核实后,开具公积金提取申请书。2、申请人拿着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到单位存缴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通过后出具提取通知书,申请人需要签字确认。最后申请人拿着提取申请书和提取通知书,到委托银行办理提取业务。3、根据成都公积金政策的相关规定,职工在成都购买住宅,申请提取公积金时,将不再受到户籍和工作地的限制。职工购买的住宅位于成都行政区内,如果购买住宅是新建商品房,那么职工需要在购房合同备案后进行申请;如果购买的住宅是二手房,职工需要在取得房产证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公积金。 4、如果职工购买住宅位于成都行政区外,那么职工需要在取得房产证或购房发票的5年内申请提取公积金。申请提取的公积金额度不能超过购房款和公积金账户余额,而且成都购房公积金只能提取一次。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成都公积金贷款办理费用和政策规定是如何的

一、办理费用: 1、担保公司代 房屋抵押登记 机关收取费用: (1)成都市区预告登记费为80元/户。 (2)其它区(市)县以当地房管部门公布标准收取。 2、公证处收取公证费用: 以购买房屋所在区域的公证处公布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政策规定: 《 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

成都发布新《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重点关注7方面

4月15日,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布了新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将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提取办法》相比旧版本,到底有哪些改变?哪些业务被取消?哪些业务被规范和优化?7个方面值得重点关注:

一、新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提取情形,并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提取情形等条款。

二、明确租房提取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为住房消费行为提取范畴等条款。

三、优化租房提取政策。规范了租房备案提取金额计算方式,增加无备案租房提取规定和调整租房提取限额执行标准规定,并加强对违规提取的管理规定。

四、统一了住房消费提取期限和调整提取额度,并加强违规提取公积金的管理。

五、个人自愿缴存者可申请住房消费提取、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出境定居提取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六、明确了违规提取行为的10条范围,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有违规提取情况属实时的处理规定,以及缴存单位有义务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七、未提供租房备案凭证的情况下,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职工及其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8万元。

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新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业务规定

申请条件:

1.职工出资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2.职工及其配偶申请业务当年未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

申请时间:

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

不超过加装电梯实际出资金额且不超过业务申请时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月余额之和。

提取材料:

1.提取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所列身份证明材料;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4.电梯竣工验收报告;

5.加装电梯费用每户分摊费用决议;

6.电梯使用登记证;

7.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

(二)调整依据

1.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检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积极支持我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制度获得感和居住幸福感。

2.《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办函[2018]134号)

二、取消部分提取业务

(一)业务规定

取消:1.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2.农村户籍职工离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调整依据

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专用性要求,逐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

三、优化部分提取业务管理规定

(一)业务规定

1.取消部分提取业务办理资料。

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房屋抵押合同;

办理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建造、翻建批准文件;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放宽部分提取业务申请条件。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的,可以申请办理该套住房的购房提取业务,业务办理时职工及其配偶无需提供户籍证明或工作地证明。

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且租房自住,未办理租房备案登记的,仍可按照规定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将购买异地住房、再交易住房等部分提取业务申请时间统一调整为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或取得相关证明材料5年内申请。具体规定为:

(1)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发票后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12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12个月后,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3)购买政策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4)购买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购房款或收据后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审批文件起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期间职工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5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3.统一提取金额计算标准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出具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调整为“购买征收安置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增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费用(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四、规范部分提取业务管理相关内容

(一)严格部分提取业务管理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封存或托管满半年。

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应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租赁备案时间(扣除已提取的租赁备案时间),且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月度及年度租房提取限额。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承租人租赁住房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度该套住房的提取限额。

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产权份额的平均计提。

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能多次提取。

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房管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房屋买卖成交价减去购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调整依据:落实《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四川省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99号)规定,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防范通过“假租房真备案”等方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二)调整部分提取业务办理材料名称

1.因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中,“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调整为“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借)款合同”。

2.因离、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中,“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调整为“本市人社部门提供的退(离)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表或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中,“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调整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书”。

4.因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中,“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调整为“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调整依据:根据相关部门修改意见调整,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材料称谓与相关部门业务管理规定保持一致,便于职工准备。

五、其他内容

(一)增加违规提取行为管理规定

明确以下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1.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2.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3.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4.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5.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6.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7.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8.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9.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10.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有违规提取情况属实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1.限制其住房公积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将其违规提取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并依法依规向成都信用及其他相关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2.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全额退还套取资金,违规提取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违规套取资金的,公积金中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涉嫌变造、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

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调整依据:

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明确违规提取行为处理和实施联合惩戒的处理措施,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成都公积金政策,有哪些政策!

问:现在,公积金贷款政策是什么?

答:按照新的政策,目前,公积金的贷款金额已由原来的25万元调整为40万元。成都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其次,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8成。

办理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提交的资料(需要携带的原件及复印件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5份(含户口首页及本人所在页);

注:如为军人,只需提供军官证作为其身份证件,不需提供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如未婚,请到贷款大厅公证处作相关声明;

3、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原件、复印件各2份、备案表复印件3份;

4、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5、夫妻双方资信状况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6、您事先须在拟选择的公积金贷款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个人储蓄卡或存折,并复印储蓄卡卡面或带有存款账号的存折首页1份。

详细的

成都公积金贷款条件及额度

成都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三、申请时主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已连续一年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未曾申请取得过公积金贷款或取得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四、借款人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五、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

六、能提供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七、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成都公积金办理转移的条件和政策要求是什么?

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在成都缴存住房公积金; 2.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直接到缴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政策规定: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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