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生育保险待遇发放新标准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578

九江生育保险待遇发放新标准昨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今日起,我市生育保险正式启动待遇支付程序。这意味着,今日起,已婚夫妇有意愿生育小孩的,可到参保的医疗保险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认定后,即可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孕前检查、产前检查、直到最后生育。期间有关医疗费用均可按规定报销。


要享受生育待遇,须先资格认定


按照《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启动后,生育保险待遇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7月1日起,已婚夫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1、女方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满12个月以上的;2、男方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满12个月以上的(男方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同时,符合计生政策的生育医疗,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待遇,还可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


该负责人提醒,参保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就医前,所在单位医保经办员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并自选一家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未进行资格认定的,一律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流产最高享98天生育津贴


据了解,生育津贴待遇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不同情况,享受不同生育津贴(见右表)。同时,《细则》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加享受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


顺产最高可报2500元


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之内的,在最高限额标准下据实结算,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


各项最高限额分别是,孕前优生健康检查200元;妊娠诊断40元;产前检查妊娠至第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160元;妊娠至第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360元;妊娠至分娩的产前检查费560元;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经阴道正常分娩2000元;经阴道助产分娩2500元;剖宫产3500元(剖宫产合并子宫肌瘤、急性阑尾炎等手术的3800元)。


同时,对于怀孕10周以内门诊流产可报销最高限额为300元,怀孕10周(含10周)以上、12周以内住院流产600元;怀孕12周(含12周)以上、28周以内住院引产1100元;怀孕28周(含28周)以上住院引产1500元。而宫外孕手术可报销最高限额为1500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