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生育及晚育津贴待遇申领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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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上海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本市生育保险申领条件的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妊娠7个月及以上生产的单胎顺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


  当然,每个城市的生育保险政策是有差异的,因此,生育津贴的领取时间也是有所不同,建议大家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相关问题。


  【城市案例】生育保险生育及晚育津贴待遇申领


  申报条件


  1.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参保职工的生育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规定。


  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含电子数据采集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其它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账号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地税电脑编码的申请表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生育津贴


  享受方:女职工


  产假期限:1.正常分娩(含妊娠7个月及以上)的,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2.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津贴计算公式:以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为标准,计算出日工资后,乘以左列“产假期限”中最高产假天数(难产、多胞胎、晚育并领证的天数不再累加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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