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公积金异地转移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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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淄博公积金异地转移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淄博公积金异地转移办理机构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


  三、淄博公积金异地转移办理条件


  1.异地转移(转入)的,职工在我市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办理转入手续;


  2.异地转移(转出)的,职工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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