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申请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一、韶关申请公积金贷款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登记。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进行登记,材料不全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资料并告知理由。
3.受理。住房公积金后台工作人员中心与审批环节合计5个工作日内核验承办银行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进行审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资料退回承办银行,并告知不予以受理的理由。
4.审批。住房公积金后台工作人员与受理环节合计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予以通过的,出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资格审核表》;不予通过的,退件,并告知不予以审批的理由。 5.领取结果。通过承办银行送达申请人。
二、韶关申请公积金贷款材料
1、居民身份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3、首付款证明
4、贷款用途证明
5、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
6、婚姻家庭状况承诺书
7、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承诺书
8、韶关市个人住房查询结果
9、户口本
三、韶关申请公积金贷款受理条件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非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异地缴存职工),借款人和配偶中任一方为我市户籍,或借款人配偶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本条第(二)款。判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户籍地、已婚情况,以贷款申请时的情况为准。
(二)贷款申请之月起,前6个月连续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如曾办理个人明细(或称个人账户)注销的,以重新开设个人明细并缴入资金之月算起。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市军转干部管理部门确认,符合市政府关于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规定的引进人才、或符合市军转干部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在开设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申请贷款,不受缴存年期限制。
(三)购买住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资金不足的。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五)能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四、韶关申请公积金贷款受理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