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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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

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女职工生育过程中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和必需诊疗项目增加的因素,保障参保职工的利益,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平政〔2009〕7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调查测算及多方征求意见,现将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限额标准调整为:

门诊产前检查(围产期保健)500元/例;顺产1600元/例;难产1800元/例;剖宫产2800元/例;剖宫产的同时做其它相关妇科手术3200元/例;流产200元/例;引产1000元/例;输卵(精)管结扎800元/例;输卵(精)管复通术2000元/例;上(取)环80元/例。

以上顺产、难产、剖宫产的医疗费支付限额均含分娩当次住院时发生的生育并发症和产后访视的费用。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并发症医疗费按上述限额支付个人负担过重时,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协议管理。上述生育医疗费(除门诊产前检查外)由医保中心直接对生育定点医疗机构限额结算。高于支付限额的,按支付限额结算,低于支付限额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结算。

我市市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医院、解放军第152中心医院。

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上述标准,2012年10月1日前生育或实施计生手术的参保职工,其生育医疗费按原标准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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