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员工擅自涂改病历,差点误了工伤认定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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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工伤的诉讼过程中,王某擅自涂改了病历,差点弄巧成拙误了工伤认定,好在经过法院的审理,查明了事实。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仲裁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同时对王某变造证据的行为作出了罚款800元的处罚。

病历伤情记录出现差错,私自涂改险误工伤认定。

吴江的一家纺织公司,曾雇用过王先生。王先生是车间工人,因此,不得不常与机器打交道。他的工作表现一向正常。可2022年6月,公司突然收到信息:王先生出事了,正在卫生院接受治疗。卫生院诊断,他胸腔积液,肋骨也已骨折。

员工自称,伤痛源于工作。6月16日晚,他正照常上班。可一不留神,就让车间手推车的推手刮伤了他左侧的胸部。得到诊疗后,他就向区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局也给了肯定的答复。

员工发生工伤,所在单位就得支付赔偿。可纺织公司审查材料后,却发现一处蹊跷:病历,有伪造的痕迹。王先生就医是在6月17日。病历上述写, “背部撞伤一天”。可“一”这一横,位置靠上。而且,下方,还有一横涂擦的痕迹。纺织公司推断,王先生涂抹过病历。医生书写的,原本应该是“背部撞伤二天”。而6月17日的两天前,是王先生的休息日。因此,受伤绝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因此,纺织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的决定。吴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审理中,王先生坦陈自己曾变造文书。因为,他发现医生记错了时间。他担心,工伤认定会因此受到影响。于是,便自作主张。

王先生受伤的实际时间,法院根据其他证明确定:的确发生在工时内。因此,法院维持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并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虽然,区人社局在作出决定时,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对公司的实体权利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但是,王先生“伪造、隐藏、毁灭证据”,需要接受处罚。因此,法院同时判处王先生支付罚款800元。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只有职工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职工在工作中的其他过错,不影响对伤害事实及其与从事工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也不能作为否定工伤的正当理由。王某涂改病历的行为虽是违法行为,但其过错不足以让其承担不认定工伤的后果,否则就严重违反比例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法官同时提醒,门诊病历等证据上的文字记录如确实与事实不一致的,可向出具部门要求更正,或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纠正,其他人无权予以改正,自作主张很有可能弄巧成拙,让自己陷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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