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道的事项有哪些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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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


  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缴费时间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如果您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须按以下步骤办理申领手续:


  第一步:进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失业人员失业后,须在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经辖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在社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提交的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还需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一寸免冠照片3张。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工作时限: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之内核发。


  第二步:审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做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理《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参加职业指导学习。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后,须到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职业介绍科(市人力资源市场)进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认定。符合条件的,做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打印《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并参加职业指导学习。


  农业户口失业人员不需打印《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农业户口失业人员和二次失业人员不参加职业指导学习。


  在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履行经办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第二、三、四联;


  3、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面原件(非本地农业户口失业人员可提供复印件或传真件);


  4、本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


  5、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对帐单(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打印)。


  注:属于下述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现属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须由企业出具未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


  2、1994年9月30日以前参加社会统筹的,1994年11月以前参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统筹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自治区行业统筹的失业人员,须先进行工龄认定。


  3、1999年1月以前在国有单位参加工作的失业人员及以前领过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须提供个人档案。


  办理工作时限:资料齐全者,即时办理,即时完成。


  办理地点: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楼一楼大厅(南湖西路99号)


  第三步:审核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签订代缴代付协议。


  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学习后,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进行失业待遇核定,办理代缴代付手续,签订银行代缴代付协议。


  农业户口失业人员和二次失业人员不参加职业指导学习,可直接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核定手续。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前已在社保分局签订过代缴代付协议,且银行卡没有更换的,只需出具上次协议表,可以不重新签订代缴代付协议。


  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履行经办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面原件;


  2、工商银行柜面存取款小票一张;


  3、城镇户籍失业人员的《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4、《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通知书》


  5、《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第三联;


  6、本人一寸免冠照片1张。


  办理工作时限:资料齐全者,即时办理,即时完成。


  办理地点: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楼一楼大厅(南湖西路99号)


  提示:


  失业人员自失业之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中标注的解除、终止时间)起3个月内不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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