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许政〔2015〕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4日
许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制度的抗风险能力和失业保险基金的互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全市按照基金统收统支的模式,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统一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第三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全面管理全市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具体工作,并承担全市失业保险的公共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业务工作。
第四条严格基金预算管理,规范基金运行和监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预警机制,制定相应预案和措施,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本单位支出预算,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六条全市失业保险费率按2%执行。其中,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没有工资基数或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第七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的失业保险费;
(二)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历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应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全市失业保险目标任务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市、区)应参保人数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等提出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作为年度目标任务下达。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
第九条全市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统一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参加就业培训,具体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标准申请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的各项支出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列支支出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基金支出范围。
第十四条应支出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金使用申请。市财政部门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及时拨付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五条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使用的基金支出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征缴失业保险费的200%,超出部分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仍然不足的,由同级政府承担。
全市基金发生预警时,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使用省级调剂金后仍然不足的部分,视市本级和县(市、区)支出情况,分别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承担。
不能完成当年度征缴任务,第二年度申请使用基金支出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征缴失业保险费的100%,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承担。
第五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应全额上解至许昌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度使用。各经办机构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自本办法实施30日内全额划转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第十七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报账单位,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分户和支出分户,不再设立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于每月26日前全额划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汇总后及时转入许昌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留足一定数额的周转金。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上报当月支出计划,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7日前统一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支出计划3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基金划拨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专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拨款后的2个工作日内划拨至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分户。
第十九条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的执行力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预决算,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年度基金的预决算。
第二十条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加强内部审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成立专门机构对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稽核。
第二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失业保险业务经办
第二十二条每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及职工跨统筹区域转移失业保险参保关系的,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市范围内,失业人员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只办理关系转移手续,不再转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费用。
第二十四条加快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全面实现全市联网。健全个人缴费纪录,完善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信息网络和数据中心,实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前失业保险的遗留问题,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政府负责解决。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