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728

  一、嘉兴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四) 出境定居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九条


  (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五) 出国、出境定居的


  二、嘉兴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机构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秀洲区政务服务中心、各银行公积金延伸服务网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