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新规下月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纳参保范围
生育保险新规下月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纳参保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参保范围
新规进一步扩大了参保范围。即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再实行医疗费用统筹,而是纳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范畴。
《通知》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均应按规定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在福州市合法就业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可自愿参加福州市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报销可即时刷卡结算
《通知》对于生育费用报销结算实行了改革。
目前,参保职工在生育前要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预登记,住院分娩费用结算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医保中心申请报销,很不方便。元旦后,持市级医保卡的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在医保中心委托定点机构刷卡结算生育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审核有关生育保险材料,并将生育保险津贴直接划入参保人的医保关联账户。
生育保险待遇有提高
作为一项惠民政策,新规执行后,参保人可以享受更高的生育保险待遇。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前检查费纳入基金支付。之前,参保人的产前检查费用需在产后与生育费用一起报销,且最高报销金额不超过600元。元旦后,福州市对生育产前检查费实行包干管理,统一的包干标准为1000元。参保人分娩完后,医保中心会将1000元汇入医保关联账户。二是12项合并症、并发症纳入基金支付。也就是说,参保人分娩住院期间(胎儿娩出14天内)若发生高血压、糖尿病、肝损伤、羊水栓塞、产后大出血等12种妊娠合并症或并发症,该病症产生的费用可列入报销范围。三是参保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待遇。四是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费用报销,不过,报销总额最高不超过参保职工应报销额的70%。
生育津贴补助天数有调整
由于职工生育津贴与补助天数相关,《通知》对生育津贴补助标准也进行了调整,与《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职工生育津贴补助天数一致。
生育的,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的,怀孕未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妊娠)月流产的98天;计划生育手术的,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参加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参保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按原渠道领取工资。
异地生产报销时限缩短
按照《通知》规定,参保职工因异地居住等原因,需在生育保险统筹区外或非协议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分娩的(急诊或抢救除外),事先应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经同意后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流产的6个月内),持生育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执行参保地生育保险政策。
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提醒,此时限相比之前的规定(生育和流产均为2年)缩短了,参保人应在时限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需连续缴纳12个月
《通知》还对生育保险缴纳时限、中断缴纳情况和生育保险费用进行了调整。
按照新规,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时间3个月以内(含)的,应以参保职工本人当期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后,方可视同连续缴费。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或省外跨统筹区转移到福州市参保的职工(经组织调动除外),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从最后一次建立生育保险关系计算缴费年限。
另外,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工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福州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