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申请材料审查后作出什么处理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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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申请材料审查后作出什么处理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申请材料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


  (1)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6、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7、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8、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9、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申请材料审查后,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完整的,告知申请人补齐,然后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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