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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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嘉兴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


  二、嘉兴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1.单位到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窗口申请。


  2.符合条件并且材料齐全的,窗口受理人员受理申请。


  3.管理中心对提交的业务进行审批。


  4.审批同意后打印业务凭证给单位,业务办结。


  三、嘉兴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受理条件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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