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守好百姓的医保“看病钱”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昆明市争当医保立法排头兵,成为全国同类城市中首个出台社会医疗保险地方法规的城市。
昆明市自2001年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仅用19年的时间,初步建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覆盖全市580余万人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但昆明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成就的同时,存在着诸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特别是医疗保障现行法律法规碎片化及滞后性已成为主要问题,导致依法行政难、基金管理难。
2021年3月22日,昆明市印发了《条例》立法工作方案。在市人大、市政协的支持下,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多次派出调研人员,到其他城市考察,学习先进做法;收集有关立法文献,形成资料汇编,为制定《条例》提供了基础依据;后经过征求省医保局、市级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和医保部门等单位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先后举行了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并函请市人大论证、市政协协商,充分吸纳了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
今年,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各条款从小切口、大民生的角度,进一步规范了昆明市的医疗保险工作,其中不乏符合昆明实际的亮点内容。参保缴费范围进一步扩大。《条例》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昆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儿童和其他城乡居民,可以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按《条例》规定,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社会捐助资金、滞纳金、利息以及其他资金构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同时,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性不少于30年、女性不少于25年,且在本市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规定时限的,中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欠缴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补缴。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李勇介绍,《条例》实施后,昆明市医疗保障局还将对标国家和云南省今后出台的医保相关条例,进一步优化《条例》内容,增强监督的刚性和实效,守好昆明百姓的医保“看病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