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政策问题有哪些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690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问答


  1、哪些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是否属于住房公积金应缴存范围?


  答:是。单位应按规定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3、农业户口的职工是否属于住房公积金应缴存范围?


  答:单位可以为本市及外省市农业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4、劳务型公司(中介)是否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劳务型公司应按规定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与用人单位约定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从事中介业务的劳务型公司应明确告之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5、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是强制的?


  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的,符合缴存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6、缴纳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职工是否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缴纳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职工中,凡具有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7、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以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单位在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应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8、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


  如在规定时间内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十日内仍不办理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为职工办理委托转移手续。


  9、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


  答: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是指职工种种原因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又不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户。


  10、外省市职工到上海就业,在外省市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转到上海?


  答:职工在外省市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转移到上海继续缴存,具体操作方式应首先由录用单位为职工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转入录用单位),然后由外省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职工在外省市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电汇形式汇入上海录用单位的账户,最后由录用单位将汇入资金以补缴形式缴入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1、职工发现重复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该如何处理?


  答:一名职工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职工发现自己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但合并时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同一职工的不同账户应在同一个单位账户内;


  (2)不同账户内的个人信息必须完全一致。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问答


  1、问: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租赁自住住房,且租金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时。


  (3)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