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失业可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在江门市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保障待遇?
符合资格的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有:失业保险金、失业求职补贴、女性失业人员生育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失业期间重新就业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失业期间创业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失业期间的技能鉴定补贴、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失业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相关待遇标准:
失业金发放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14年的失业金标准为1130*80%=904元/月。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缴费时间1-4年的,每满1年,领取1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领取期间最长为24个月;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补贴: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再次失业的,求职补贴重新计算;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女性失业人员生育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3倍;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已领取期限;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已领取期限;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技能鉴定补贴: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失业人员死亡时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时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按2014年7月1日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失业期间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计约3.21万元/人。
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规定,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对象的“缴费时间”,如属2014年7月1日前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与2014年7月1日后的合并计算;如2014年7月1日前连续缴费时间超出12个月的部分,不作为计算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每满一个月按照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另外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效益对比(案例)
例如,a员工,女性,广东省户籍,在单位参加了3年的失业保险(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2014年1-12月平均缴费工资2800元),2015年1月被单位辞退后申领失业保险金。
a员工可享受的失业金为3个月,每月领取的失业金为904元。如a员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求职,则可领取求职补贴2800*15%=420元。如a员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则可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904*3=27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