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残废赔偿标准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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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级残废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3个月本人工资,即(本人工资)元/月*13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3个月(以青岛市2012年月平均工资为例),即2730元/月*13个月=35490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个月(青岛市2012月平均工资为例),即2730元/月*20个月=54600元;


  以上三项合计额为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虽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但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时应得到的最低赔偿额。因单位未给缴纳各项社保,所有赔偿额均由单位支付。


  备注一:以上计算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参考数据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国务院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3、除以上各项赔偿外,您的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工伤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4、据山东省青岛市统计局公布:山东省青岛市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30元。


  5、请大家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全国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同,故各地赔偿标准也不一致。关于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大家可以上网搜索 查找或者到当地统计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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