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谁承担未报销部分
工伤赔偿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工伤职工医疗费的支付看起来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实际上包含着深厚的法理基础。一般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往往对此有模糊的认识,那么,工伤医疗费谁承担未报销部分?
简要案情:
矫某系某工艺品厂的职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给职工缴纳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2005年8月8日晚,矫某在下夜班途中被摩托车撞伤,致脑挫裂伤、左肘皮裂伤,被送往青医附院治疗,矫某在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00000元。2006年10月12日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2007年10月12日被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为六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只给职工报销药疗费54000元,剩下的46000元属非医保范围用药,工伤保险基金不给支付。现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待遇,并要求用人单位补偿医疗费46000元。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内容为:一、终止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劳动关系。二、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续治疗费,共计130000元。此后,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
法理分析:工伤医疗费谁承担未报销部分
劳动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民法上要求某一主体承担责任,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而就工伤而言,用人单位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管职工有无过错(只要不是故意),用人单位均应承担责任,如果让职工承担一部分工伤医疗费,那么是否说明工伤适用过错责任,这是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并且,承担责任的方式,除按合同约定的之外,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像工伤赔偿这样的特殊侵权是以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作为判断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的。
劳资纠纷是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处理不好极易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这就要求注重办案技巧的同时,一定要研究透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