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国各地退休养老金上调标准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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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近年来我国也陆续的推出了相关的政策来刺激养老金上调,那么2018年全国各地退休养老金上调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近日,人社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企业年金办法》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根据办法,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办法明确,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此外,办法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 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 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五章 企业年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五条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


  部分省份基金收支平衡压力大,基金运营有待全国统筹


  目前,我国职工养老保险主要是省级统筹。一些省份基金结余偏少,收支平衡压力大。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虽然方案尚未出台,但业内专家表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并非“劫富济贫”,也不是各省统收统支“吃大锅饭”,全国统筹十分复杂,必须在分清中央与地方责任基础上,经过详细测算、统一认识,再明确资金配置与管理。有专家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现全国统筹,应采取全国社保基金出资、地方按比例上缴部分基金收入,建立社保基金调剂资金池的方式进行。对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省份,则应根据责任划分,按比例承担方式解决。


  2018年31省市最新养老金上调发放标准出炉


  上海市:企业退休人员


  ①先统一增加80元;②按本人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增加2.5元;③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5%。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①先统一增加80元;②再按照同类人员平均养老金增加4.5%。


  北京市


  一、定额调整:每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


  (一)与缴费年限挂钩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为贯彻多缴多得的原则,2017年继续实行与缴费年限挂钩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其中,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与调整前个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


  将退休人员2015年年底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由高到低划分三档,4855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3355元(含)——4855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3355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75元。此次调整实施由少到多的绝对额标准逐渐加大倾斜力度,保障了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能够适当多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为了兼顾公平,针对少数退休人员按绝对额调整养老金后低于下一档的,还将进行差额补足。


  陕西省


  1.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增加77元。


  2.企业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5年末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基数增加4%。


  3.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193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6年1月1日至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4.2017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云南省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标准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叠加调整。


  (1)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2)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2.5%增加调整。


  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满足多项条件的,叠加调整。


  (1)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对退休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四类地区、五地类区和六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其他地区按一类地区标准调整。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辽宁省


  方式一:定额调整


  企业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机关事业单位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内蒙古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养老金低于700元的,可先调整到700元后再按本项进行调整。


  (二)挂钩调整


  1.按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2.5%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


  2.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22.5元的,按22.5元进行调整。


  福建省


  (一)定额调整部分:企业退休人员按省级统筹范围内2015年12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1.66%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各统筹区范围内2015年12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1.5%调整。


  (二)挂钩调整部分:


  1.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4%调整增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的4%调整增加。


  2.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川省


  (一)定额调整办法。每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一是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5%;二是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对超过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2.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


  3.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5.0%


  安徽省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5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另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见角进元)。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3.5%。


  江苏省


  固定额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采取统一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4元,不足36元的按36元发给。


  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挂钩办法略有不同。


  企业退休人员统一按本人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2.3%挂钩,这与往年的做法一致;考虑到过去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退休费全省同职务职级的退休人员都是一个标准,为了与原有做法保持适当衔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挂钩比例为1.8%,还有一部分与全省同类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挂钩。


  广西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二)挂钩调整:


  1.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从缴费年限满15年起计算,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


  2.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按其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含按桂人社发〔2017〕1号文件规定加发的退休补助)的4.1%增加基本养老金。


  新疆


  (一)定额调整:符合2017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二)挂钩调整:


  1.按缴费年限调整。符合2017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加45元。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按本人2015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3.5%(四舍五入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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