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伤事故备案规定有哪些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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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青岛市工伤事故备案规定有哪些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五十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 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


  第五十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业务部门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填写《工伤职工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后,用人单位应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登记,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五十六条 业务部门核查工伤职工的参保缴费情况,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件与资料,核对工伤认定事实与事故备案是否相符,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职工确认领取工伤待遇资格,进行工伤登记。


  二、青岛市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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