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工司认定工伤是否又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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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工司认定工伤是否有效


  保险公司不是工伤认定的主体,所以工伤认定无效。工伤认定的主体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认定的材料有哪些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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