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如何申请失业保险金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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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失业保险金申领规定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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