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属于工伤,工伤是否可以私了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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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4)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二、工伤可以雇佣双方私了吗


  时下很多用工单位在工伤发生以后为逃避责任或者逃避政府处罚与社会舆论压力试图采取和劳动者私下调解,而很多劳动由于不懂法怕麻烦便接受私了的提议,但这却是一种对自己极不负责人的做法,这样不仅会损害个人权益,更会助长用工单位的气焰,让更多的劳动者受到伤害。


  在这提醒大家: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无效,理由是工伤认定、赔偿是国家强制执行的范围,必须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来处理,私了协议破坏了国家关于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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