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620

  一、天津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柜台)


  职工持规定资料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当时进行相关业务审核,审核通过的当日完成资金提取。


  ①审核时限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当时办理。


  ②审核发现业务需核实处理的, 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通知职工。


  ③职工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实时间为15个工作日。


  二、天津公积金提取条件(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带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可予以清户支取。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可全额取出。


  3.调离本市及出境定居:可持户口迁移或注销证明予以清户支取。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可全部取出;


  5.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能够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予以清户支取;


  三、天津公积金提取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