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与医保合并 郑州今年上半年启动试点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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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国共有12个城市为试点地区,郑州在此之列。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今日(2月7日)表示,郑州市作为全国12个城市之一,将于2017年6月底前启动合并实施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

《方案》对试点内容进行了明确,具体可归纳为“四个统一,一个不变”。

一是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员、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那么,改革后参保人员待遇会不会降低?

《方案》明确要求,试点城市要周密设计试点实施方案,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将进一步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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