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医保缴费年限分实际和视同两种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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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本市职工、退休人员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构成:

(一)实际缴费年限是指《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按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一)实际缴费年限的计算

1、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实记载职工的缴费年限。其中,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职工缴费年限,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2、职工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缴费年限,但职工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新就业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3、《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计算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3、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5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4、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1996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原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或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原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5、本市城区街道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8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6、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退役前的军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服役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7、实施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办法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8、《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至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安排正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职工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予计算和不予计算的缴费年限。

(四)职工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具体认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男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30年,女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5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的,可认定为缴费年限届满。

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一次性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10%x[(1+8%)n-1>/8%。其中,n=30年(25年)--职工累计缴费年限,10%为缴费比例,8%为每年缴费递增率。

缴费递增率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调整。第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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