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刑事责任能否办理退休
一、追究刑事责任能否办理退休
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犯罪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收回其退休、退职证件。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退休、退职干部、工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五年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第二十九条 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因为违法乱纪被判处徒刑时,在服刑期间应该停止享受各种退休、退职待遇,并且收回其退休、退职证件。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的生活待遇,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提前退休的退休年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