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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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抚松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条件不一样,具体可以提取的额度不一样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帐户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 本人个人帐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帐户余额截至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4、职工本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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