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23年对企退人员养老金做了哪些调整介绍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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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要求,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147元(全省2010年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0%)的,各地可根据当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受能力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结合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情况,在不高于147元的范围内,具体确定调整标准;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也可比照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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