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旧伤复发怎么办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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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系原山东省金乡县某机械制造企业装配车间的职工,2007年6月10日在车间吊装半成品机器时,不慎被左右摆动行车吊装钩(铁质)碰到头部,王某当时头部流血不止昏倒在地。单位立即派车将王某送到县医院治疗,王某被诊断为:“头部外伤、颅骨骨裂”。后经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部门调查核实,王某被认定为工伤。由于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王某的医疗费8000余元由单位承担。出院后,王某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单位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00元。王某领到工伤补偿后,经与单位协商,被安排到门卫值班室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2009年3月初,王某看好金乡县的大蒜市场,与朋友商量准备一起做大蒜生意。于是王某向单位提交了书面申请,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并要求一次性领取就业和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同意了王某的请求,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9076.60元,双方办理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2009年10月起,王某突然感到头部不适,并伴有头痛、头昏、休息不好、记忆力下降等,随后到医院检查治疗,并于2009年12月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与原头部受伤有因果关系”。经治疗半年后情况明显好转,共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王某认为这属于旧伤复发,要求原用人单位给予解决,但原单位未予认可,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耐心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原用人单位支付王某1.5万元,双方再无争议。

评析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反映了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两个条款的适用是非常普遍的。问题在于,如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享受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旧伤复发怎么办?一般来说,如果旧伤复发后的治疗费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本持平或相差无几,通常不会发生争议;而一旦复发治疗费远远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争议自然难免。本案就属于后一种情形。由于没有明确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很少见到这样的请求被支持的案例。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应该就终止了,之后相互之间不应再发生法律上的关联。工伤职工即便没有旧伤复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要求其退还该项待遇;反之,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产生的医疗费超过该项待遇,也不能要求“补充”支付。

但从本案的情况即可看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设定未必公平。王某实际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有1.5万元,而其旧伤复发的治疗费则达5万余元,两者相去甚远,如果绝对不允许王某再主张治疗费,对其并不公平,也不符合工伤保险保障工伤职工及时治疗及基本生活的宗旨。工伤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待遇是个“死数”,无法准确与社会的发展、各项待遇的提高、物价的上涨、不确定的旧伤复发因素相联系。现在国家也作出了将“老工伤”纳入工伤统筹范围的规定,但并不包括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因此,法律、法规、政策怎样完善,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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