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工作中身亡,是享受“医保”待遇还是享受“农合”待遇
案例再现
老张从河北保定老家来北京打工已经有好几年了。之前,他先后在工地、餐馆等地工作。后来通过亲戚介绍,来到一家学校的食堂负责卫生保洁工作。这个工作和他以前干过的其他工作相比,风吹不着、雨淋不着的,而且也没有那么辛苦。于是,老张在这所学校一干就是五年。
但是,好景不长。一天上午,老张在工作中突然晕倒,同事们把他送到医院后,经诊断为脑溢血,虽经两次手术抢救,终因病情严重,医治无效去世。老张的两个儿子在料理完后事,因老张在住院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等问题与校方发生争议。老张的儿子认为老张是在工作中发病身亡的,学校应该根据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老张的医药费。而学校则认为,老张不是学校的正式员工,而且他也不是城镇职工。不应该按照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支付医药费。为此,老张的儿子与校方多次协商后,仍然没有达成共识。随后,老张的儿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了对该学校:“按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老张家属相关医疗费用”的决定。但这个裁决结果,学校不认可。学校以“老张生前是合同制农民工,应依法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而不应该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了判决,学校以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张某亲属相关医疗费用。判决下达后,双方对此都没有再提出上诉。
法律评析
这个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农民工因病住院治疗是按照城镇职工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还是应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患病、负伤的;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所以,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老张虽然来自农村,是农村户口。但是他在学校工作了五年,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学校应当为老张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学校没有为老张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老张生前患病的医疗保险待遇的给付责任,应当由学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