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深圳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小社宝介绍,根据《深圳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的要求,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限为住宅,下同)、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后,尚未还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的,以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部分或者全部偿还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活动。
深圳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父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为共同申请人。除配偶、父母、子女外,职工购买的住房有其他房地产登记权利人或者房地产预售合同买方的,职工不能以该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或者配偶应当在本市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
(二)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父母双方均应当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
(五)申请人或者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六)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且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信用状况标准;
(七)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担保(抵押或者质押);
(八)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的时间为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时,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房产套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计算;家庭的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四、五条要求的,单套住房的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二)不高于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
(三)每月还贷额(即月供。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有共同申请人且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缴存基数之和。
(四)不高于按贷款可贷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该贷款额度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购房合同价作为该住房总价,按照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确定贷款可贷比例后计算得出。
(五)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其他商品住房(不包括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担保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权利凭证质押担保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权利凭证价值的90%。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当月前,已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年且连续三年以上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要求。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及风险控制等情况,必要时可决定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开展价值评估。
商转公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
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已还贷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商转公贷款发放后,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按季度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深圳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办理事项说明: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父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为共同申请人。除配偶、父母、子女外,职工购买的住房有其他权利人的,职工不能以该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
申请要求:职工、配偶以及贷款的其他共同申请人须持全套完整资料到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申请贷款以及办理资料、合同签署工作(以第三方抵押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权利人及其配偶也应同时到申请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温馨提示:
1.请办理业务时一次性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
2.受托银行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均可办理,请预先选定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并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查询受托银行指定的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再进行贷款信息预申报和预约。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事大厅和受托银行非贷款业务网点不受理此类业务。
3.合同面签的时间、地点由贷款申请人所选受托银行负责通知和办理。
4.受托银行一旦选定不得随意更改。以自有其它房产或第三方抵押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审批通过后,不允许贷款申请人在同一家受托银行变更评估公司重新出具询价单和评估报告。
5.公积金贷款放款后,原贷款银行可能会扣减部分金额冲抵原贷款的应还利息。
6.贷款申请人以原所购住房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的,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额度项下仅允许存在一笔住房按揭贷款。
7.审批完成之日起90天内不得对同一抵押物再次提交贷款申请。贷款审批完成后120天以内没有办理合同面签的,需重新申请,并按重新申请时的条件审批贷款。贷款审批完成180天以内没有放款的,审批结果作废。
8.以自有其它房产、第三方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或以原所购住房办理顺位抵押的,公积金贷款将直接支付至原贷款账户中,且贷款剩余本金将减去约6个月的本金。
9.职工需认真填写并了解《提前还款承诺书》中的内容,并对承诺事项负责,以免造成贷款资金被对方银行退回。如因承诺事项未实现的,公积金贷款需撤销后重新申请。
10.职工已婚的,配偶须同时到场申请贷款。父母一方或双方参与额度计算的,父母双方都须到场申请贷款。
11.以自有其它房产或第三方抵押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房产权利人的配偶须同时到场。
12.采用以原所购住房办理顺位抵押的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如原贷款银行不是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需要原贷款银行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深圳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协议书》,并配合公积金中心和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办理第二顺位的抵押登记等商转公业务相关工作。
13.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正在办理房地产证的,须办妥房地产证后再申请商转公贷款。
14.职工须凭预约成功的短信或纸质回单到受托银行网点办理商转公贷款,如申请时不能提供以上预约凭证,受托银行将拒绝受理。
15.若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以新政策为准。
16.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审批按照各行信贷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