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何获得经济补偿金及其标准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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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如何获得经济补偿金及其标准


  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a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b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c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的标准


  1、一般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双倍赔偿标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一般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下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除此之外,应可视为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双倍赔偿: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基数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故应当是应发工资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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